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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以工代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5 17:00:36点击数:0
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以工代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内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以工代训工作落实,助力企业稳岗扩岗、复工复产,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落实我市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以工代训”有关工作的通知》(郑人社办〔2021〕329号)精神,经与市财政局协商,现就申领以工代训补贴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困难企业认定。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二、就业困难人员。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3号)第四条中就业困难人员明确的六类人员执行,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并无经营性、财产性收入的1名家庭成员。可通过社保系统,查询家庭成员缴纳社保信息。

四、中小微企业认定。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指标,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认定,如工商登记的企业经营许可证、年产值或财税收入报表、职工人数、占地面积等信息,并附企业承诺书(承诺书须明确本单位申领补贴所提交信息真实,否则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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