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悉,本次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目标通过实施货币化安置,满足动迁群众多元安置需求,缩短群众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减少过渡安置费用,集约建设用地,消化存量房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安置房建设三年攻坚行动,集中利用3年时间,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确保2024年群众回迁安置全部完成。
《意见》适用于大棚户区改造中安置用地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推进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主体,可委托参改企业和市、区级政府国有平台公司具体实施。
根据《意见》,由辖区政府充分征求被安置对象意见,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货币化补偿标准和方案。由辖区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货币化补偿协议后,启动改造方案调整工作。改造方案调整完成一个月内,项目单位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及时缴纳货币化补偿费用,辖区政府具体组织货币化补偿工作。
《意见》还提到多项支持政策,包括:
货币化安置后转换的开发用地,按照城改项目用地进行出让,享受原安置用地相关优惠政策。
对采用货币化安置的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的面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货币化安置群众属于公积金缴存职工且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先办理货币化安置群众的贷款手续,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过货币化调整的地块,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置房建设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60号)规定,在大气污染管控中享受绿牌工地待遇。同时,参照安置房项目要求不强制采取装配式技术建设。(记者 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