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home3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6 12:43:31点击数: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开展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号)精神,切实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项目范围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可在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服务专栏查询下载)中,选择符合我省产业经济状况及脱贫攻坚需要的项目开展考核。各地拟开展其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应组织专家编制考核规范,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报部鉴定中心审定后实施。

二、考核机构的设立

(一) 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具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条件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可向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提交设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考核场所、设施设备及监控录像设备。

2.应具有与考核项目相适应的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及命题专家队伍,并有相应的管理使用办法。

3.应具有完善的考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妥善完整保存相关考务和影像资料。

(三)各级鉴定中心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提交申请的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出具回执。

(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由省辖市以上鉴定中心给予机构编码,纳入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管理。

机构编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四位为地区编码,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编码相同,第五位为固定数字5(代表专项职业能力),后三位数字为本地区考核机构流水码。

如郑州市:市鉴定中心机构编码为16015000(该编码可对本辖区内其他考核机构进行管理),考核机构编码为16015xxx。

三、考核的实施管理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要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各级鉴定中心应委派质量督导人员对考核过程进行现场督导。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派单位提交质量督导报告。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相应鉴定中心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人员,由该机构制作并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妥善保管考核全过程的原始资料,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通过“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考务管理系统2.0版”( http://ha.zjyun.org/login),完成报名审核、考场编排、准考证打印、成绩录入、证书打印、数据统计等工作。

(五)各级鉴定中心应建立并不断完善考核机构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六)省鉴定中心建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查询系统,对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四、证书管理

(一)证书编码规则。考核成绩经相应鉴定中心认定后,由考核机构在考务系统上生成证书编码。证书编码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代表年份(取公元纪年后两位),第三到十位为考核机构代码,最后五位为证书流水编码(00001-99999顺排)。

(二)证书式样及制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式样(附件2)通过考务管理系统制作证书,加盖本机构印章。

(三)证书查询。省鉴定中心负责建设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查询系统,通过“河南省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a.osta.org.cn)”实现省内查询。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完成每批次考务流程后应及时将有关数据归档,省鉴定中心通过考务系统提取数据并上传至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查询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选择市场需求大、可就业创业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

(二)各级鉴定中心要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强化对考核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质量。

(三)各地开发新的考核项目,应组织专家按照部鉴定中心制定的《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编写要求》编制相应考核规范。国家及我省已公布考核规范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开发。

(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可参照《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5号)初级C类标准减半收取考核费。符合鉴定考核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考核补贴。

 

附件: 点击下载附件.docx

1.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

2. 河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考式样

 

                                           2020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研究与出版物
下载

最新公告| 新闻动态| 教学改革| 政策法规| 学习中心| 中心简介| 教育培训| 技能考核| 证书查询| 在线学习| 安全教育| 标准与教材|

主办:河南省建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Copyright © 2014- https://hnj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南省建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20005163号-2